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非法侵占和违法利用、占用江河湖泊水域和岸线、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填埋河湖;禁止非法占用水库库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