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经依法认证的节能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