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