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污染胶东调水水质的行为:(一)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二)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三)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