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妇女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组织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救助帮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