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