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贫困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帮扶等关爱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