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