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