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保障妇女代表的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组成人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性候选人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各级工会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人数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