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尚未生效未列入名录的泉域,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在工程建设、资源开发以及其他生产生活中新发现的泉水出露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