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