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落叶、枯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