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对露天焚烧秸秆及落叶、枯草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