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港口污染防治信息。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