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