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