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港口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港口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