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港口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港口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