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在草原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建房、建窑、建窖等;(二)采土、采砂、采石等;(三)建设旅游服务设施。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