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尚未生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