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选择技术调查官,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事下列技术调查工作: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