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