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和利用第三十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鼓励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