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鼓励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