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尚未生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