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五条尚未生效市、区县(自治县)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