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本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