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安装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