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