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三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将强制检定情况报主管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