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在有计量活动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单位中,推行计量合格确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