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认证和确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在有计量活动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单位中,推行计量合格确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