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认证和确认第二十一条有效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新增加项目应当另行申请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