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