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