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