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计划实施准备工作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立法项目的机关和组织,具体组织完成,实行法规草案起草、审查负责制度。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项目,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起草,或委托其他有关的机关、组织以及专家起草。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