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健全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保障和提高法规质量,推进依法治市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