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妨碍化龙山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