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