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民政、卫生健康、数据和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养老机构,提供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