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方案,建立陆海空天一体化气象探测系统。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方案应当包括目标、布局、建设标准、资金来源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方案,避免重复建设。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临时气象探测的设施,可以不纳入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方案。

人口密集区、农作物主产区、山区、重要河流、沿海区域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应当加密建设气象探测设施,逐步消除监测盲区,提升气象预报预警针对性、准确率和时效性,增强气象服务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