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气象探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