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气温、土壤温度、日照、降水等气象要素探测,加强农业和林草业生产的精细化指导,科学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气象数据在交通运输、工业制造、海洋经济、冰雪运动等行业融合应用,充分发挥气象数据的生产要素作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民航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加强风向风速、大气电场等气象要素探测,为开展低空活动提供精细化气象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太阳辐射、风向风速等气象要素探测,促进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为新能源项目建设、生产、运营提供全链条气象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