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探测条例/第四章 气象数据管理与应用第三十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数据产品登记、授权运营、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实行气象数据身份标识管理,并与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共用气象数据身份标识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开放的气象数据的,应当注明气象数据身份标识,并在相应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利用气象数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