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数据产品登记、授权运营、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实行气象数据身份标识管理,并与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共用气象数据身份标识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开放的气象数据的,应当注明气象数据身份标识,并在相应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利用气象数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