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