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