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在线监测、遥感监测、定点抽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