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钢铁、焦化、建筑陶瓷等重污染企业,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板材产业集聚发展区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板材产业园区建设,逐步完成板材企业入园或者整改提升。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