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排污者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因点炉、出现故障停炉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同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