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