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