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对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